一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人力资源的法律法规。拟定全区人力资源事业发展政策、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二、贯彻执行上级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、人力资源流动政策,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,加强区域人才合作,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、有效配置。
三、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,贯彻执行上级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政策和规划。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,落实就业援助、创业扶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。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。对就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、对失业预测进行预警,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。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。
四、负责推进全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,落实专业技术人才管理、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,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选拔申报培养工作。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、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。负责全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,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。完善职业资格制度,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。
五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深化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,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、公开招聘、聘用合同、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,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。
六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,做好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工作。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。
七、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全区性表彰奖励制度,做好综合管理及全区性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。根据授权落实以区委、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区级表彰奖励工作。
八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制度和规划,推动相关政策落实,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,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。
九、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,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商协调机制,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,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,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、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,组织实施全区劳动保障监察,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,依法查处重大案件。
十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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